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,进一步推动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(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)改革创新,经浙江省政府同意,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《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意见》)。
2018年11月23日,国务院发布《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》,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、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、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,提出了53项“切口小、见效快”的工作措施,力求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再上新台阶。
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,全省对外开放大会、省推进“一带一路”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指出,要大手笔谋划推进自贸试验区2.0版,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赋权扩区,充分调动各地积极性,形成省内“一区多片”布局,推动“自贸区+全省开放大平台”的整体发展。《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》明确要求:“大力推进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”“谋划实施首创性、差异化的改革探索,创建数字自贸区和联动创新区。”
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和工作任务部署,在广泛调研、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,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,省自贸办(省商务厅)起草了《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》(简称《若干措施》)。《若干措施》先后经省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、省委改革委第四次会议审议。
《若干意见》由三部分组成,共计十五条。第一部分是推动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。围绕油品全产业链特色,聚焦“一中心三基地一示范区”建设,突出“探索创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石油储备模式”“推动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、结算”国务院文件中两条为浙江自贸试验区量身定制的举措。包括打造国际油气交易中心、加快国际石化基地建设、打造国际油品储运基地、打造国际海事服务基地、打造宁波舟山LNG登陆中心、推动航空物流产业发展、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、推动大宗商品跨境贸易人民币国际化、推动审批权限下放和进一步便利外资开办企业10条举措。第二部分是打造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。围绕推动“自贸区+全省开放大平台”整体发展的要求,提出建设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、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、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改革探索、下放特色改革领域相关管理权限和打造长三角一体化重要平台等5条举措。第三部分是加强组织领导,狠抓工作落实。重点突出守住风险底线和狠抓工作落实。